监委办案指引丨如何进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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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因此,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查封、扣押工作:
一是查封、扣押的范围。在调查中发现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有罪、无罪或者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查封或者扣押。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需要扣押的,也可以进行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二是查封、扣押的程序手续。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粘贴条形码后拍照,当场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三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保管。对涉案款项,调查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涉案物品,调查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移交专门部门或者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送保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四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五是查封、扣押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监察机关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制作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对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当在清单中注明。文书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二是查封、扣押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扣押财物、文件保管人。
参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查封、扣押不动产等特殊物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查封、扣押不动产及相关财物。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在查封清单上写明相关财物的所在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写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写明。查封、扣押上述物品应当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持有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查封、扣押上述物品时,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在查封清单中写明。
二是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与对应条形码一起拍照并当场密封,由二名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
三是查封、扣押存折等支付凭证和现金。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写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与对应条形码一起拍照后当场密封,由二名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
四是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查封、扣押该类物品,应当用笔录、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理。
五是查封、扣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查封、扣押该类物品,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制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应当密封保存。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
六是查封、扣押被调查人职务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不可分割的财产。对该类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在结案后,依法退还不属于犯罪所得的部分。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百问百答》。
本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本书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采取设问解答的形式,围绕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等各个环节,针对调查取证工作中容易出现的100个常见问题,逐项明确了取证内容、工作规范和基本要求,对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能力和水平,落实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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